被告刘明德,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仲与刘明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明仲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刁孝娟
")被告刘明德,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仲与刘明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仲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明仲撤回起诉。
审判员 黄瑾静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刁孝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