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朝文,男,汉族。
原告刘天贵与被告王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天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天贵承担。
审判员 赵仲智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静
")被告王朝文,男,汉族。
原告刘天贵与被告王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天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天贵承担。
审判员 赵仲智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