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张某某与张某、蒋某某、袁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14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张某某,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全安,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蒋某某,男,汉族。

被告袁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蒋某某、袁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三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并返还遵义航天星城某某园X栋三X单元XXX室房屋予原告。现查明原、被告双方合同中争议即原告要求返还的房屋位于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认为,本案虽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但合同争议的房屋系不动产,且原告主张返还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和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应由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继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亚洲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