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因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前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但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青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因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前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但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