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付小勇,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强诉被告付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小强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小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小强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龚小强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郑玉梅
")被告付小勇,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强诉被告付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小强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小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小强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龚小强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郑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