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小强诉被告付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14
原告龚小强,男,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付小勇,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强诉被告付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小强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小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小强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龚小强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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