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其付,男,汉族。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6号。
负责人欧光军。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其付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原告范其付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其付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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