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天元。
委托代理人邵波,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传绪,男,汉族,重庆璧山县人。
被告王复秋,男,汉族,重庆璧山县。
被告唐上策,男,汉族,重庆璧山县人。
原告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巫传绪、王复秋、唐上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遵义市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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