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秀诉赤水市兴宇物业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13
原告王乃秀,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莉,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赤水市兴宇物业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赤天化文化广场内12号门市。

负责人袁滔,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仕海,赤水市兴宇物业经营部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王乃秀诉赤水市兴宇物业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乃秀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乃秀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乃秀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乃秀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桃武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