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莉,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赤水市兴宇物业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赤天化文化广场内12号门市。
负责人袁滔,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仕海,赤水市兴宇物业经营部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王乃秀诉赤水市兴宇物业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乃秀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乃秀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乃秀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乃秀承担。
审判员 戴晓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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