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文华办事处望城村村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熊志才,总经理。
被告马文金,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平智诉被告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平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平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平智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袁平智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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