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秦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兵,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延芳,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博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清水江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张体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原告遵义市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博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京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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