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马贵同,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马文金,务农。
被告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文华办事处望城村村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熊志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少平诉被告马贵同、马文金、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少平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少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少平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原告田少平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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