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少平诉被告马贵同、马文金、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13
原告田少平,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马贵同,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马文金,务农。

被告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文华办事处望城村村委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熊志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少平诉被告马贵同、马文金、赤水市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少平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少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少平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原告田少平承担。

审判员  李开平

二O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郑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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