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肖林烽,所长。
委托代理人韩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文平,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达,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房屋管理所诉被告张永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房屋管理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永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房屋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房屋管理所撤回对被告张永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房屋管理所承担。
审判员 袁晶晶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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