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庆贵、严德容、马渝苹、赵某某要求宣告曾凡祥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9:12
申请人曾庆贵,男,1934年3月3日,汉族,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曾凡志,女,195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赤水市。系申请人曾庆贵之女。

申请人严德容,女,1927年8月19日,汉族,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曾凡志,女,195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赤水市。系申请人严德容之女。

申请人马渝苹(曾用名曾真),女,1990年4月26日,汉族,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曾凡志,女,195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赤水市。系申请人马渝苹之姑妈。

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住赤水市。

法定代理人赵其贞,女,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赤水市。系赵某某之母。

申请人曾庆贵、严德容、马渝苹、赵某某要求宣告曾凡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定权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曾庆贵、严德容之子,申请人马渝苹、赵某某之父曾凡祥系重庆市巴南区生源运输有限公司“渝宾6”号沙船船员,该船于2014年7月10日凌晨2:40许在长江江津区龙华镇燕坝水域发生倾覆事故,经有关部门全力搜寻,被申请人曾凡祥至今下落不明,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江津派出所于2014年7月24日出具了“失踪证明”,现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失踪人)曾凡祥依法宣告死亡。该事故已于2014年7月25日经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政府主持、重庆市巴南区生源运输有限公司及其主管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北盈建材经营部与申请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偿付了赔偿金。经失踪人亲属共同商定,由失踪人姐姐曾凡志全权处理有关失踪人的债权债务、财产清理、代管赔偿金及费用支出等有关事务,直至遗产继承开始。

经查,被申请人曾凡祥,男,1962年10月1日,汉族,籍贯贵州省赤水市,申请人曾庆贵系被申请人曾凡祥之父,申请人严德容系被申请人曾凡祥之母,申请人马渝苹系被申请人曾凡祥之长女,申请人赵某某系被申请人曾凡祥之次女。2014年7月10日凌晨2:40许“渝宾6”号船舶在长江江津区龙华镇燕坝村展拓沙石码头翻沉,船上工作人员曾凡祥在此次事故中不知下落。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江津派出所于2014年7月24日出具了曾凡祥“失踪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6日在《法制生活报》发出寻找曾凡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曾凡祥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曾凡祥于2014年7月10日“渝宾6”号运砂船在长江江津区龙华镇水域翻沉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曾庆贵、严德容、马渝苹、赵某某均为曾凡祥的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曾凡祥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定权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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