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军,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昌彬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昌彬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昌彬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昌彬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余昌彬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 红
")被告杨军,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昌彬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昌彬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昌彬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昌彬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余昌彬承担。
审判员 谭晓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