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守红,住赤水市。
被告孔令明,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兰守珍、兰守红诉孔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守珍、兰守红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守珍、兰守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守珍、兰守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0.00元,减半收取的3,545.00元,由原告兰守珍、兰守红承担。
审 判 长 戴晓莉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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