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卢胜贤要求宣告罗学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卢胜贤陈述:2010年7月,罗学生因患癌症于2010年7月11日凌晨2点16分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音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宣告罗学生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罗学生,男,1942年1月14 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系申请人卢胜贤之夫。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22日在赤水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滨江社区发出寻找罗学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罗学生仍然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罗学生于2010年7月11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罗学生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戴晓莉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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