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孔令明,住赤水市。
被告孔颉,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贾如平诉孔令明、孔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如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贾如平承担。
审 判 长 戴晓莉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游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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