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茂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11
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外环永城路恒运楼。

法定代表人蔡骏,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开颜,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茂容,女,汉族,其他不详。

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茂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茂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茂容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百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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