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与遵义市红花岗区明珠快捷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10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26号。

负责人任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杨,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明珠快捷酒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合众路4号。

负责人龙祥。

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明珠快捷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红花岗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袁剑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小飞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