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10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未到庭)

被告龚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先明,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传票,定于2015年6月16日上午开庭审理,但原告郑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青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