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李某某、李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10
原告谢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何晓黎,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贝,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李某某1,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自行承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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