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森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2016-08-31 19:09
申请人唐山森磊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吉祥钢材市场61号。

法定代表人江兆同。

申请人唐山森磊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南支行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2252234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出票人:遵义市红秀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出票人账号:XXXX,付款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南支行,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收款人:贵阳顺达轮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账号:XXXX,收款人开户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汇票出票日:2014年11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11日。后背书给唐山森磊商贸有限公司。该承兑汇票于2015年2月7日不慎遗失。)。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森磊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刘伟科

审判员  许锦桃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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