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平,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祝,公司员工。
被告陈朝彪,男。
原告中天城投集团遵义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朝彪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天城投集团遵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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