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系原告之父。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1幢11层4、5、6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颖,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1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1负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锦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