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1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09
原告王某某1,女,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系原告之父。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1幢11层4、5、6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颖,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1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1负担。

审判员  王继霞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锦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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