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剑与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公司、熊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09
原告孙剑,男,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道德,总经理。

被告熊松,男,成年,汉族,绥阳县人。

原告孙剑与被告贵州庄周恒建筑工程公司、熊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孙剑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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