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尚恒,男,汉族,绥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陶正远,绥阳县旺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德举,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红花岗区南关镇护城村。
法定代表人朱德祥,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祝尚恒与被告朱德举、遵义市黔兴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祝尚恒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祝尚恒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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