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09
原告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苟家井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莉,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平,男,汉族。

原告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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