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忠华,女,汉族。
被告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迎红桥头。
法定代表人廖俊。
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武,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忠华与被告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忠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忠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莫红梅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乾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