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珍发,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杨发龙,男,汉族。
被告王国平,男,汉族,习水县人。
被告李开福,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秦礼瑞,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尹邦杰,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富与被告李珍发、杨发龙、王国平、李开福、秦礼瑞、尹邦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忠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珍发、杨发龙、王国平、李开福、秦礼瑞、尹邦杰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忠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田忠富承担。
审 判 长 田应雪
审 判 员 袁晶晶
人民陪审员 王承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江孟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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