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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