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肖瑜,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义华,四川千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立红,男,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
委托代理人范华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朝明与被告李立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朝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邓朝明承担。
审判员 王梓安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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