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永平,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洁,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仁芳与被告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仁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仁芳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洁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仁芳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戴继红
审 判 员 姚 远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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