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朝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田杰与被告张朝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杰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亚雪
")被告张朝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田杰与被告张朝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杰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亚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