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绪安,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委托理人袁仲斌,昆明(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光华诉被告黄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政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中的借款人黄绪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光华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0.00元,退回原告许光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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