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资本之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祝焕、袁芬、孔令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07
原告贵州资本之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黄天才,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祝焕,住赤水市。

被告袁芬,住赤水市。

被告孔令明,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资本之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祝焕、袁芬、孔令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资本之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资本之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资本之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00元,减半收取376.00元由原告贵州资本之鹰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方平

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

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

二 O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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