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德明诉被告黄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07
原告蒲德明,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绪安,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

委托理人袁仲斌,昆明(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蒲德明诉被告黄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政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中的借款人黄绪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蒲德明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00元,退回原告蒲德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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