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艾光淋,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诉被告艾光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茂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茂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李茂承担。
审判员 赵元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玉梅
")被告艾光淋,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茂诉被告艾光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茂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茂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茂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李茂承担。
审判员 赵元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玉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