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执行人王志良。
被执行人周天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良、周天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该案的执行依据(2015)湄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余2015年9月6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以(2015)湄执字第598号执行案件执行该生效判决书,该案系申请人重复申请立案执行,经本院释明后,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湄执字第7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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