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金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黄绪安,经理。
委托理人袁仲斌,昆明(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玉梅诉被告赤水市诚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政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中的借款人赤水市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绪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毛玉梅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00元,退回原告毛玉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谭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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