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文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泽江诉被告曾文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泽江于2015年12月7日以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不同的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起诉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泽江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泽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董泽江负担。
审 判 长 杨君福
审 判 员 安成容
人民陪审员 汪福贵
二 0 一 五 年 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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