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志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叶昌铠,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湄潭县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王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牟浩。
委托代理人张露。
被告王利,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熊治强。
被告唐铖,其余信息不详。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庆锋、李兴志诉被告山西华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湄潭县供电局、王利、熊治强、唐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到庭被告湄潭县供电局提出申请不同意开庭,请求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6元,依法减半收取5548元,由原告曾庆锋、李兴志负担。
审判员 高明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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