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林,总经理。
被告王静。
被告喻强。
被告范朝辉。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继才,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
代表人唐伟春,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静、喻强、范朝辉、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鹏于2015年12月4日以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额退还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鹏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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