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闵云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泰会诉被告闵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泰会于2015年1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泰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泰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刘泰会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舒晓莉
")被告闵云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泰会诉被告闵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泰会于2015年1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泰会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泰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刘泰会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