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唐刚。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以被告赵某某已支付另一半婚姻关系承继期间的财产50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申请费70.00元,共记95.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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