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应林与余万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06
原告李应林。

委托代理人税远平。

被告湄潭华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卫东,负责人。

被告佘万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林诉被告湄潭华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佘万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林于2015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应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85.00元,由原告李应林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舒晓莉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