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春华。
被告王应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诉被告周春华、王应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于2015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6225.00元,由原告杨洪负担。
审 判 长 黄胜全
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
人民陪审员 卢 城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舒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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