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姚泽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正兵与被告姚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正兵于2015年10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牟正兵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正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牟正兵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晓莉
")被告姚泽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正兵与被告姚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正兵于2015年10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牟正兵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正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牟正兵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