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秦某甲。
被告秦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秦某乙、秦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二被告已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晓莉
")被告秦某甲。
被告秦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秦某乙、秦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以二被告已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胜全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