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与黄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9:04
原告张勇。

被告黄朝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黄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勇自愿于2015年11月2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江

人民陪审员  唐转林

人民陪审员  彭光林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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