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朝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黄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勇自愿于2015年11月2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江
人民陪审员 唐转林
人民陪审员 彭光林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被告黄朝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黄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勇自愿于2015年11月2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江
人民陪审员 唐转林
人民陪审员 彭光林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福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