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9:04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梅元平,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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